2011報檢員考試: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分類監管
2011報檢員考試: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分類監管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醫療器械進口單位的管理水平、誠信度、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風險等級、質量狀況和進口規模,對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具體分為三類。
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可以根據條件自愿提出分類管理申請。
第五條一類進口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誠信度高,連續5年無不良記錄;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進口報檢、進貨驗收、倉儲保管、質量跟蹤和缺陷報告等制度;
(三)具有2名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產品的基本技術、性能和結構,了解我國對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
(四)代理或者經營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經營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質量信譽良好,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連續從事醫療器械進口業務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進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專項規定,建立和保存比較完善的進口醫療器械資料檔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備與其進口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十)具備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范圍與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和倉儲條件。
第六條二類進口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誠信度較高,連續3年無不良記錄;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進口報檢、進貨驗收、倉儲保管、質量跟蹤和缺陷報告等制度;
(三)具有1名以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產品的基本技術、性能和結構,了解我國對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的人員;
(四)代理或者經營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經營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質量信譽良好,1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連續從事醫療器械進口業務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進口批次不少于1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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