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立醫院改革意見發布:允許二次議價,降低耗材費用
昨日(5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預計公立醫院改革指導意見的下發,將進一步推動公立醫院改革的推進,作為對藥品影響最大的市場,和藥品相關將會有哪些變化?
下面是指導意見中和藥品相關的部分:
(十)破除以藥補醫機制。試點城市所有公立醫院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改革以藥補醫機制,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辦法,改變公立醫院收入結構,提高業務收入中技術勞務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藥品和衛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確保公立醫院良性運行和發展。力爭到2017年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點評:降低藥占比成為硬指標,浙江衛計委近日公布了138家三級醫院今年第一季度的用藥數據分析,藥品收入占醫療收入的比例,大多數的占比超過40%,只有醫療服務價格高的口腔醫院、眼科醫院等個別醫院的藥占比非常低,而從目標來看,普通的綜合醫院,尤其是腫瘤醫院,腫瘤藥價高,藥占比起碼要降10%,怎么降?
要知道,藥品還是零差率,從表面上,醫院賣藥是賺不了錢的,但是醫院確實又需要賣藥來在彌補零差率的損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逼迫醫院將處方流到院外,醫院會悄悄和藥店達成某種同盟?一旦處方外流,買什么藥品就是藥店說了算,藥店未來會成為藥品銷售更為重要渠道,習慣了處方藥銷售的藥企要再再增加一番新本領,醫藥市場或因此重構。
(十一)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費用。改革藥品價格監管方式,規范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行為。減少藥品和醫用耗材流通環節,規范流通經營和企業自主定價行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允許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預防和遏制腐敗行為、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的原則,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如果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調整。可結合實際鼓勵省際跨區域、專科醫院等聯合采購。高值醫用耗材必須通過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進行陽光采購,網上公開交易。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鼓勵采購國產高值醫用耗材。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注冊審批,保障藥品的供應配送和質量安全。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加強合理用藥和處方監管,采取處方負面清單管理、處方點評等形式控制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強化激素類藥物、抗腫瘤藥物、輔助用藥的臨床使用干預。
點評:此點無新意,基本上是從前的要求,再次強化,二次議價是名正言順了,國務院發文支持。而在藥品大降價的趨勢下,保障藥品的質量安全,藥監部門的職責更重了。值得注意到時,抗菌藥物激素類藥物、抗腫瘤藥物、輔助用藥,這些藥物需要注意了,后兩者一直都在提加強監管,此次首次提出要關注激素類藥物。
(十四)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2015年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蓋區域內所有公立醫院,并逐步覆蓋所有醫療服務。綜合考慮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制定臨床路徑,加快推進臨床路徑管理。到2015年底,試點城市實施臨床路徑管理的病例數要達到公立醫院出院病例數的30%,同步擴大按病種付費的病種數和住院患者按病種付費的覆蓋面,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病種不少于100個。加快建立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之間公開、平等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有效控制醫療成本,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服務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利用商業健康保險公司的專業知識,發揮其第三方購買者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和醫患矛盾問題。
點評:醫保、商業保險的作用將會更大,藥企值得重點研究。臨床路徑管理對于中藥來說是個麻煩,很難進入臨床路徑,以后臨床路徑管理逐漸推廣是個大趨勢,中藥要擠進去還要加強和現代醫學的對接。
(二十六)推進醫療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共享檢驗檢查結果、診間付費以及醫保費用的即時結算,為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上信息系統核實患者提供的醫師處方提供便利。2015年底前,實現與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積極開展藥品電子監管碼核注核銷;各試點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級以上醫院信息化標準建設,60%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建立遠程醫療信息系統。
點評:醫藥電商迎來中大量利好,網售處方藥放開緊跟著和醫保系統的對接,市場爆發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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