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醫療設備購買審批制度該不該放開?
“肺癌是發生率、死亡率最高的。很多人早期沒有癥狀,一有癥狀再去檢查就已是中、晚期。對肺癌早期的診斷,國內外都達成共識,即低劑量CT的檢測對肺癌早期診斷很有效。”原北京市三甲醫院院長、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醫療中心總監崔其祥,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但令崔其祥感慨的是,因為不少民營醫療機構規模不夠等原因,對像CT這樣的大型醫療設備受到了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門檻的限制,從而無法滿足患者對低劑量CT檢查的需求。
據中國經濟導報記者了解,不僅民營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那么,我國大型醫療設備為何要審批?審批造成了哪些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改革的決定會對未來大型醫療設備審批產生哪些積極影響?又會對患者的醫療消費產生怎樣的影響?
按醫院規模大小來決定能否購買醫療設備的狀況是否合理?
“我們申請了兩家醫院級別的醫療機構,”崔其祥說,“但是級別都很低,僅相當于一級醫院(一級醫院必須擁有20~100張床位)。”對此,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光華衛生經濟與管理研究院執行院長、國務院醫改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劉國恩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解釋道:“我國民營醫療機構沒有與公立醫療機構一樣的評級,另外,即便評級也是級別較低。”而據崔其祥介紹,慈銘雖是體檢機構,但屬民營醫療機構范疇,具備看病開藥的能力,只是側重于體檢而已。崔其祥感嘆,由于級別太低,像CT這樣的大型設備,他們沒有資格申請。
2005年衛生部等部門出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將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分為甲、乙兩類。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我們平時比較熟悉的計算機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MRI)就屬于乙類設備。
什么樣的醫院可以申請購買大型醫療設備,各地的規定大致相同。《安徽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申請配置CT的醫療機構必須符合:縣及縣(或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院,下同)、心腦血管或腫瘤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編制床位數應達到100張,日門急診工作量不少于100人次。申請配置MRI的醫療機構必須符合:縣及縣(或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心腦血管或腫瘤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編制床位數應達到200張,日門急診工作量不少于250人次;必須配置和使用CT兩年以上,年檢查人次達5000人次。
“申請大型醫療設備與醫療機構規模、門診量及醫療資源配置等因素有關。”崔其祥介紹道,“而對于大型醫療設備的審批政策上,并沒有公立和民營醫療機構的區別,只是在醫院級別和醫療設備資源的配置上有要求。”“某些二級醫療機構的一些科室在某些方面還是不錯的,但是床位沒那么多,規模沒那么大,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科室的服務沒有高級別的醫院好,那憑什么就不讓這些科室去購買相應的設備,用以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和醫療服務的效率呢?為什么非要等床位增加到1000張的時候才可以購買一些大型高級設備呢?這是人為地、制度性地造成資源配置的嚴重扭曲。”劉國恩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感慨。
其實,審批不只有資格限制,即使有資格配備大型醫療設備的醫院,在申請配備許可證的問題上,也并不是“事事如意”。
“我們一直想買臺核磁共振診斷儀,申請早已上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但至今沒有進入專家審查評估程序,致使大型醫療設備配備許可證一直無法取得。由于缺乏這種大型檢查設備,一些腦梗和腦出血病人無法及時診斷,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使許多本該就近診治的本區域病人無法留住,不顧路途遙遠都到了市立醫院。”山西省某地級市一位縣立二甲醫院的李院長(化名)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頗有感觸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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