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造成損害 醫療機構有責任先行賠償
發布時間:2010/7/2 9:01:59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藥品、醫療器械所致醫患糾紛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后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當不合格的藥品器械流入醫院使患者受到損害后,或者當患者因輸血出現問題,醫院往往會將責任推脫到生產廠商、血站一方,從而導致患者索賠難度加大。
針對這一狀況,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說,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將有利于減緩醫患矛盾,及時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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